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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简称BVI)是卓越和创新金融服务的世界领导者,她致力于在提供负责任的、有效监管的全球i商业环境中,不断发挥领导作用。
作为英国的海外领土,BVI提供了所有传统上与英国相同的安全与稳定。
符合国际标准,并在大多数情况下超越国际标准的健全监管框架、富于企业家精神的企业界和致力于制订尖端立法和政府政策之间的平衡为该辖区带来了明显的优势,包括:
- 持久稳定的政治和经济;
- 汇集了一批知识渊博的商业和法律界专业人士;
- 友善的商业运营环境;
- 高效的公司组建及管理流程;
- 著名的商业法庭,可向伦敦枢密院提出最终上诉;
- 出色的通讯服务;
- 创新的法律法规;
- 无外汇管制;
- 中性的税收(无资本利得税、增值税及预扣税)。
BVI的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BCA”)允许成立不同类型的公司。由于其灵活性和注册及经常性费用的成本低,BVI商业公司是世界各地企业最常用的结构。BVI约有40万家活跃的BVI商业公司。除了贸易和投资等常规的商业用途外,BVI商业公司还用于飞机和船舶注册。
此外,BVI是离岸基金的首选注册地,拥有1500多支投资基金。《2010年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以下简称“SIBA”)提供了符合国际标准和最佳商业行为惯例的有效监管平台。
管辖BVI大多数基金的是SIBA法案,《共同基金条例(2010)》和《私募投资基金条例(2019)》。SIBA监管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
在BVI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如符合以下标准,则会被视为共同基金一般地受到监管:
- 为集体投资收取并汇集投资者资金;
- 发行公司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权益或单位信托单位(如下文所述的股份、权益或单位也包括在适用范围内),这让持有人有权随时或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其在基金全部或部分净资产相对应的权益价值取得一定份额比例的收益。
在BVI注册的封闭式基金,如符合以下标准,则会被视为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地受到监管:
- 为集体投资及分散投资组合风险而收取并汇集投资者资金;
- 分配基金收益,持有人按照其在基金全部或部分净资产相对应的权益价值取得一定份额比例的收益(投资者无法自由选择赎回此类基金权益)。
因此,所有类型的基金,无论是开放式基金或封闭式基金,均受SIBA法案和金融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FSC”)的监管。根据SIBA,共有6类投资基金受到监管:
- 公共基金;
- 私募基金;
- 专业投资者基金;
- 孵育型基金;
- 获准基金;
- 私募投资基金。
公共基金、私募基金、专业投资者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均为认可基金,因此需要获得FSC的认可证书。孵育型基金和获准基金只需注册,从FSC获得证书,证明其注册状态。
公共基金
公共基金向普通公众发行基金权益,因此受到最高级别的监管。鉴于公共基金是面向散户发行基金份额,其监管要求和授牌程序较私募基金和专业基金更为严格。公共基金只有在获得FSC认可之后方能开展业务,且必须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须包括SIBA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所有信息。
私募基金
要成为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或者只能在严格的私募基础上募集资金,且必须在其章程中明确说明。私募基金开展业务之前必须获得FSC的认可。若向300人以上发出基金份额认购邀请的,则会使人怀疑这是否符合SIBA所规定的“私募” 基础 ,因为过多的投资者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私募”的范畴不一致。
专业投资者基金
专业投资者基金是最适合精英投资者,仅接受专业投资者认购:
- 从事的日常业务(无论为自身账户或他人账户)均涉及收购或处置与基金所持有(或即将持有)的相同种类的资产;
- 资产净值(如为自然人,则无论其单独拥有或与其配偶共同持有)超过1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并同意成为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
此类基金中,每位投资者的最低初始投资额不得少于1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除非该投资者是豁免投资者。豁免投资者系指基金经理、行政管理人、发起人或承销商,或基金经理的雇员。专业基金只能在获得FSC的认可之后才可开展业务。
孵育型基金
孵育型基金针对那些不一定能从种子投资资金中获益的基金经理,他们希望以最低成本高效快速地建立基金投资业绩,同时无需履行繁重的监管义务。孵育型基金的要求包括:(i) 每位投资者的初始投资额不得少于2万美元,(ii) 基金的募集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美元,(iii) 最多可以有20名投资者。孵育型基金可以运行两年(可申请再延长一年)。在此期限结束前须向FSC提出申请,将孵育型基金升级为私募基金或专业投资者基金,或注册为获准基金。孵化基金不需要委任基金职能人员(即行政管理人、托管人、经理或审计师)。孵育型基金在FSC收到提交的完整申请文件后2天内即可开始营业,因此不需要等待实际注册。
获准基金
获准基金针对那些希望建立长期基金,但以更私募的方式发行基金权益的基金经理。获准基金可能会吸引家族理财室或关系密切的投资者群体。获准基金类似于私募基金,但受到的监管较少。获准基金最多可以有20位投资者,基金的募集总额不得超过1亿美元。必须委任一位行政管理人,但是不需要指定托管人、基金经理或审计师。如果连续两个月以上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位或募集总额超过1亿美元,除非在7日内纠正违规行为,否则必须转为私募基金或专业投资者基金。获准基金在FSC收到提交的完整申请文件之后2天内即可开始营业,因此不需要等待实际注册。
私募投资基金
封闭式基金通常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尽管某些基金结构不符合定义,例如只有一个投资者或一项投资)。私募投资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i) 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ii) 在严格的私募基础上募集资金(向指定人士发出邀请或基于与投资者之间的私人或业务关系发出邀请),或 (iii) 仅向专业投资者发出邀请(根据SIBA的定义) ,每名投资者的最低初始投资额不得少于1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除非该投资者是豁免投资者,且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说明。每个私募投资基金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i) 基金财产管理,(ii)基金财产估值和 (iii) 基金财产保管和分类。指定人士可以由基金的董事兼任。此外,私募投资基金须在开业后14天内提交认可申请。
投资基金的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BVI 商业公司 (简称 “BC”);
-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合伙企业;
- 单位信托。
在BVI设立的绝大多数投资基金是根据BCA设立的BC股份有限公司或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SPC是根据BCA设立的一个特定的BC类别。第二种最具吸引力的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单位信托的形式则比较少见。
BVI 商业公司
BC是最具吸引力的基金设立形式,这是因为BC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自己的法律义务。股东对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任何资产无直接法律权益,资产皆由公司持有。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BC在起草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时具有绝对的灵活性。董事可以在每个股票类别中选定不同系列的股票,而无需修改章程文件。BC仅需说明其可以发行的最大股份数量。BC也可以发行有面值或无面值的股票。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在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中(或简称SPC),不同的独立投资组合之间在法律上是互相隔离的,每个独立的投资组合可用于不同的投资策略。因此,一个独立投资组合的债权人不会对同一基金结构内另一投资组合的资产构成风险。SPC的这一特性使其对伞式基金的经理和发起人是非常具有了吸引力。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章程,并将章程提交给合伙企业章程中指定的注册代理人,相关合伙文件须在在BVI当地注册机构备案。
合伙企业的章程通常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和撤资以及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原则。这种结构的一个缺点是,普通合伙人对与有限合伙企业有关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控制,因此不承担此类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单位信托
单位信托是根据信托契约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托人具有法人资格,并根据信托契约条款为投资者持有信托资产。因此,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是信托资产的受益人。
根据SIBA,对于基金可以投资的金融工具类型、地域市场、或杠杆的使用并没有预设的禁令或限制,尽管FSC要求了某些保障措施,但主要是针对公共基金。FSC特别要求基金的投资必须与其现金的流动性状况相匹配,以满足可能的赎回需求
BVI基金在BVI不需缴纳任何所得税、预扣税和资本利得税,BVI对基金份额、权益或单位的发行、转让或赎回不征收印花税。此外,BVI基金的投资者无需就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权益或单位,或收到的这些份额、权益或单位的派息(如有)缴纳任何所得税、预扣税或资本利得税。也无需缴纳任何遗产税。
某些从事相关活动的法人实体需要遵守经济实质要求。引入这些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这些法人实体在其作为税务居民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内具有足够的经济实质(这些司法管辖区通常对公司利润征收零税率(或接近零税率),例如BVI)。适用此要求的法律实体是公司(包括SPC)和有限合伙企业。但是,投资基金的业务不属于“相关活动”的范畴内,因此,投资基金通常不在适用范围之内,也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除非它们从事其他相关活动)。然而,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要求都适用于投资经理。在这些情况下,若核心创收活动在BVI进行,这就意味着相关活动必须由BVI指导和管理。根据法人实体是否属于此类实体以及是否从事相关活动,来确认是否需要向适用的税务机关报告某些信息。
经SIBA认可或注册的BVI基金,通常需要任命以下职能人员:
- 投资经理;
- 行政管理人;
- 托管人;
- 审计师;
- 授权代表;
- 至少两名董事。
在大多数情况下,上述职能人员必须符合FSC的“合适且适当”标准,或必须常驻FSC认可的司法管辖区之一(参见列表www.bvifsc.vg)。来自非认可司法管辖区的职能人员亦可获委任,但需向FSC证明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对投资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投资经理
在BVI注册的投资经理需要持有根据SIBA颁发的牌照,或根据《投资业务(获准管理人)法规(2012)》(简称“AMR”)获得批准。
根据SIBA颁发的牌照
根据SIBA管理共同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法人实体必须获得适当的牌照。在这个制度的基础之上,牌照申请者的每位董事、股东(持有10%或以上的重大权益)及管理人员必须符合FSC的“合适且适当”的标准。申请时需要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需要符合多项要求,例如任命反洗钱报告管和合规官、适当的合规系统及控制措施、根据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及任命授权代表。
根据AMR获得批准
AMR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监管和许可程序,基金经理可以在向FSC提交申请7天后开展业务,而不必等待结果。获得AMR批准后,获准管理人可以服务于不限数量的私募基金、专业投资者基金、孵育型基金、获准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但仅对所管理的资产总额有所限制。开放式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4亿美元,封闭式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10亿美元。获准管理人也可以管理在BVI以外注册的基金,但这些基金必须具有与私人基金、专业投资者基金、孵育型基金、获准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相似的特征。
这种制度的优势非常显著。尽管获准管理人需要向FSC提交财务报表,但不需要审计。因此这是一种较具有成本效益的选择。
行政管理人
除了孵育型基金之外,所有的BVI基金都必须指定一位行政管理人。行政管理人通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计算并确定基金的资产净值、处理基金的认购及赎回事宜、担任基金的注册和过户代理人、保存基金的各项记录,以及代表基金执行反洗钱程序。行政管理人无需在BVI注册。
托管人
公共基金、私募基金和专业投资者基金必须指定托管人。托管人必须在职能上独立于投资经理和行政管理人。基金可以申请豁免指定托管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告知FSC基金的托管安排(例如是否由主要经纪人或基金董事负责基金资产的妥善保管)。
审计师
公共基金、私募基金、专业投资者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必须指定并始终聘用一名审计师,以审计其财务报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基金必须以电子形式向FSC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或豁免)。审计师不需要常驻BVI,也不需要在本地签字。孵育型基金和获准基金也需要向FSC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但是不需要经过审计。
公共基金、私募基金和专业投资者基金还必须在6月30日或之前提交年度申报表。孵育型基金必须在1月31日和7月31日或之前提交半年度申报表。获准基金必须在1月31日或之前提交年度申报表。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提交年度申报表。
授权代表
所有基金,无论是认可基金或注册基金,都必须在BVI指定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是基金和FSC之间的桥梁。
董事
每个私募基金、专业投资者基金、孵育型基金、获准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如架构为BC)都必须任命至少两名董事,其中至少一位董事是自然人。公共基金必须任命至少两个自然人担任董事(法人不得被任命为公共基金的董事)。